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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制作直接认定网页构成作品

发表日期:2023-12-05   作者来源:www.nikiwae.com   浏览:0   标签:    

直接认定网页构成作品。实践中,不少法院直接认定网页构成作品,其主要依据是著作权法推行条例第二条关于作品的概念,即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具备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商成就。依据该规定,法院将构成作品的要点总结为: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的智商成就;具备独创性;可以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通常觉得,满足上述3个条件的网页可以构成作品。比如在中企动力科技股份公司等诉潍坊万企一信息科技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角逐纠纷案中,法院觉得,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网页是可以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第一,网页是网站的基本元素,网站设计贯穿于整个网站制作过程中,其制作步骤包含网站策划、美工制作、网页的界面框架制作、后台程序制作、网站测试与发布等。因此,一个制作精美的网页,需要凭着软件设计出网页的界面框架,通过撰写源程序才可以完成网页的制作。技术含量高的网站设计工作需要消耗制作者相当的精力,为了吸引更多的网民浏览,设计制作者在网页的设计、排版、布局、配色等方面花费了很多智商劳动,而这一系列的创造性智商活动恰恰是作品独创性的体现。第二,网页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予以保存,亦可以打印在纸张上,网页具有形复制的属性。 因此,具备独创性和被别人所客观感知和复制的网页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显然,在该案中,法院并没认定网页是何类型型的作品,而是觉得依据著作权法推行条例关于作品概念的规定,满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要件即可构成作品,而无须考虑是不是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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